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4年2月6日教特字第1140332146號函辦理。
二、本校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規範原於114年6月6日奉核並公告,惟教育部因應「性平三法」(即性平法、性工法及性騷法)於113年3月8日施行,性工法及性騷法已具體修訂相關申訴及調查處理程序,爰修正相關適用法律之申訴處理及調查機制。
三、即適用性騷法之性騷擾事件,若行為人為教職員工時,學校應依性騷法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不得委託學校性平會調查。
四、故本校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規範第10條之規定「本校由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負責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之審議及調查。」,修正為「本校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設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並置委員 5 至 7 人,除人事單位主管為當然委 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本校員工指定或遴聘外部專業人士擔 任,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不得低於二 分之一之比例。申評會由校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 者,得指定其他成員代理之。」。另將其他規範內之「性平會」,均修正為「申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