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依據行政院114年10月13日院授人培字第1143027364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pdf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修正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