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考量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多樣,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1.勞動部令 (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