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公布。
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本部將配合旨揭退撫法之規定調整並據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職)所得,屆時再依規定辦理。
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計,另基於作業之一致性,嗣後配合前述(一)作業時程,併同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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