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1日生效。
一、依據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59號函辦理。
二、併附「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1份。
115hn02742_3_26111910443.pdf
115hn02742_2_26111910443.odt
115hn02742_1_26111910443.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