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送「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業經該部於115年4月8日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4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50014378號函及勞動部115年4月8日勞動條5字第1150147759D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勞動部函及旨揭施行細則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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