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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行動載具使用辦法

新竹縣竹仁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要點
<下學年開始>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及新竹縣政府108年6月21日府教督字第1083764863號函辦理。
二、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1.攜帶行動載具須向學校申請通過後始可帶至學校,並於每學年初重新申請一次,每學年自行繳回申請書。
2.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3.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請以關機為原則。
五、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未報備通過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學務處統一代為保管,並由學務處通知家長領回。
(二)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務處統一代為保管,並由學務處通知家長領回。
(三)如有違反上述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並違反規定二次以上,下學年暫停申請一次,並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若有遺失或損壞,當事人自負責任,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七、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八、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修正時亦同,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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