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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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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364A號令修正發布。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大陸委員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及宣導圖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友善家庭-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推動方案」,名稱並修正為「友善職場-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推動方案」,自即日生效。
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民國114年9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會同發布,第3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
有關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符合該令釋情形者,得辦理改敘一案。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會同修正發布。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3點附件2至附件7、附件7之1、附件7之2、附件10至附件12,業經教育部令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33條第3項有關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決定受理方式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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