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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函轉大陸委員會召開「研商建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任用資格符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會議紀錄及「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114年8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40020026號及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114年8月12日陸法字第1140400971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依陸委會函略以:

(一)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訂於1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正式施行前請各機關就業管用人依據(法規、契約等)有需檢討修正處,儘速完成,俾利辦理相關查核作業。

(二)另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於權責修訂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各機關派駐人員且處理具機敏性業務者,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俾利各機關依循辦理。

三、本府所屬之法人、團體、公營事業機構(新竹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新竹縣文化基金會),由各該督導局處(農業處、產業發展處及文化局)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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