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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45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1份。
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或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其因公命令退休給付標準,均照退撫條例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計給,所領月退休具確定給付制之性質,自應屬退撫條例第45條第4項規定所稱「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爰不得請領依退撫條例辦理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金者亡故後之遺屬年金。惟渠等人員如放棄支領因公傷病月退休金時,仍得請領上述遺屬年金。
115an00141_1_12145451847.pdf
115an00141_2_121454518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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